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学校审批管理和学校招生管理,明确提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
公办中小学 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通知》提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不得在主城区跨区参与举办公办学校。
主城区公办中小学在主城区以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与举办公办学校,需经两地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
公办和民办学校 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
《通知》规定,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其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公办和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审批的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引导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
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统一笔试等选择生源,严禁以“奥数”等竞赛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介入招生。
中小学入学资格 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
《通知》指出,凡纳入2017年市政府批准的《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办成公办学校。严禁擅自调整《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的规划用地性质,民办学校用地不得占用已明确规划为公办学校的用地。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的有关规定。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接受购房合同中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的特定条款,业主子女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入学。要合理确定新建中小学的招生范围,配优配强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就近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严格规范学校间的合作帮扶关系
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五独立”原则运行,确保成为真正独立的办学主体。公办中小学不得向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新增派管理干部和教师,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入纳入市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学区化、集团化办学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要切实规范学校之间的帮扶行为,被帮扶学校不得以帮扶学校名义冠名,不得以帮扶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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