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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热点] 重庆首例!万州一女子因高空抛物罪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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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14: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31日上午,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远程审理了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泄愤,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近亲属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最少要判刑三年。这就导致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性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更加准确的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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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故意高空抛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作为一名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清楚地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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