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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事儿] 万州一邻里因琐事引发纠纷 公墙上封窗闹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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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7: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居住万州的谭某与向某感受深刻,两家人相邻而居10余年,双方在互帮互助中建立了和睦的邻里关系。但在去年,谭某与向某两家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由于未能及时平息致使双方纠纷升级对簿公堂。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因相邻采光透气引发争议的邻里纠纷,法院两审后均判决拆除封堵窗户的砖墙。

据此,承办法官这样说,人民法院希望被拆掉的不仅仅是有形的砖墙,更是封堵邻里感情的误解和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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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邻居一朝反目上公堂
据介绍,居住万州的向某与谭某房屋相邻,两家人和睦相处10余年。2008年2月,向某对其房屋进行扩建,欲在与谭某房屋相邻地界的2米高的公用院墙上加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谭某允许向某在公墙上开窗,但若今后谭某修建房屋可以封窗。向某遂在公墙上开了大小不等的八扇窗户。

2019年,谭某与向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向某称今后谭某修建房屋时需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谭某遂以公墙上不应该开窗为由,雇佣工人将向某扩建围墙上的七扇窗户用砖块进行封堵。无奈之下,因采光透气受到影响的向某只好向万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某拆除已封七扇窗户的砖头,恢复原状。
法院两审判决拆除封窗砖头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未经向某同意擅自对扩建窗户进行封堵的行为,侵犯了向某占有扩建房屋的事实状态。扩建房屋时双方约定,如谭某需修建房屋,可沿公墙部分封堵向某的窗户。在目前未施工建房的前提下,谭某单纯的封窗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双方约定。故判决谭某拆除已封七扇窗户的砖头,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前,谭某利用两面公墙修建一间约20平方米屋顶为彩钢顶棚的房屋,该房屋墙壁与彩钢顶棚间有一定距离,暂时用于堆放杂物。宣判后,谭某不服上诉称,因向某违反双方口头协议,无理要求其建房时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无奈之下才进行了封窗;并且其目前利用公墙修建了房屋,已符合双方修房即可封窗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虽声称要求谭某修房时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但谭某未修建房屋,自身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故无权封堵窗户。谭某亦并非在修房过程中封堵窗户,而是在向某起诉后才临时修建一间“房屋”,且该“房屋”屋顶与墙壁之间存有很大间隙,根据生活常识不能供人居住。故认定谭某的封窗行为尚不符合双方的口头协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拆除有形砖墙修复邻里感情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相邻而居已有十余年,本应彼此理解,互帮互助。谭某却因向某在争执中的一句气话而封堵向某开在公墙上的七扇窗户。在自身权益并未实际受损的情况下,谭某采用“封窗”这种方式,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法官解释,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很正常,关键是双方要互相理解,冷静处理解决相互之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不为他人着想。而本案中与向某相邻而居的谭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反而在一审过程中又花费钱财在公墙上修建一间简易“房屋”,以符合双方“修房即可封窗”的约定。谭某封堵窗户不仅影响了向某采光,也破坏了邻里关系,其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双方约定,故法院判决谭某拆除封窗的砖头,恢复原状。同时,人民法院希望被拆掉的不仅仅是有形的砖墙,更是封堵邻里感情的误解和隔阂。

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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