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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8种理由可以更改姓名
2004年,我市下发了《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规定“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被收养人更名;
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7、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8、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市民,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结婚证》或者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子收养手续;
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10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父母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
7、未成年且父母离婚变更的,还需提供亲生父母同意变更的材料。
年满18周岁没有充分理由不予改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管理机关,根据职能对公民变更姓名进行严格控制。《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明确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因为如果名字能轻易更改的话,那做坏事之后改个名字就可以轻轻松松消失在茫茫人海,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权威、正义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公安机关是不会轻易给予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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