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ter_wolf_128 发表于 2022-8-25 19:59:26

极端高温天气违规野外用火,万州多名违法人被行政处罚。

进入8月以来,全国多地发生火情。为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万州警方特通报5起非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

刘某某,女,万州区余家镇人

8月13日,刘某某在余家镇万安村6组端公梁(小地名)处,焚烧玉米杆,未等玉米杆烧尽,便离开。致使周边荒草燃烧,引发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

金某某,男,63岁,万州区瀼渡镇人

8月15日,金某某在瀼渡镇高村村3组燃放烟花以祭奠亲人,因其疏忽大意,烟花火星落入周边荒草,使60多平方米的荒地燃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金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案例三

莫某某,男,57岁,万州区甘宁镇人

8月9日,莫某某在甘宁镇新农村3组一荒地燃烧福纸祭祀,因未注意防范,过失引发火情,致使周边竹子及荒草燃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莫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案例四

陈某某,男,70岁,万州区白羊镇人

7月31日,陈某某在白羊镇惠民村10组一荒地祭祖,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发生火灾,致使0.5亩的荒地烧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罚款两百元的处罚。

案例五

张某某,男,70岁,万州区分水镇人

8月17日,张某某在分水镇大冲村7组马家坳(小地名)自家田坎燃烧秸秆引发山火,过后面积约400平方米。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和第50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张某某对山林植被进行维护工作。

以上案例都是人为引起的,所幸后果较为轻微,公安机关仅作出法律法规相应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倘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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